第一百四十一条 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 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 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散布谣言, 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