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发票的义务
2025年08月10日
第二十二条 出具发票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必须出具。
〔行政法规及文件〕
1. 《发票管理办法》 (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19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20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 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 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请示答复〕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2006年2月27日 国税函 〔2006〕 227号)
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报税联), 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 因此, 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 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 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 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