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单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事故单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