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
2025年08月10日
第一百三十九条 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 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 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并向社会公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 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法规及文件〕
《认证认可条例》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62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 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 撤销批准文件, 并予公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 撤销其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害的, 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同时撤销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