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销会、租赁柜台的责任
2025年08月10日
第四十三条 展销会、租赁柜台的责任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 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 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法 律〕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54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 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 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2. 《食品安全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61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 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130条 违反本法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