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法的责任

第六十条 暴力抗法的责任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法 律

1.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1026)

50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从重处罚

2. 《刑法》 (2017114)

277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