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确保信息安全, 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 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法 律〕
1. 《宪法》 (2018年3月11日)
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第99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02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 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 《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4.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篡改、毁损, 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确保信息安全, 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 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 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 保存有关记录,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 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 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 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 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 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 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 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 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不得泄露、篡改、毁损, 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一、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 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 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 《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