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会支持吗?

8.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会支持吗?

以案释法

乔某与妻子江某是在一次聚会上认识的,两人一见钟情,之后便开始了恋爱的旅程。一年后,两人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举行了婚礼。乔某是一家报社的驻外地记者,由于工作的原因,不得不常年驻扎在外地。妻子江某为了照顾孩子及老人只好辞去工作,赋闲在家。然而,长时间的两地分居,不仅造成了夫妻俩感情破裂,而且还致使乔某在外有了其他女人,并与该女人同居。于是,经过商议,两人决定协议离婚。可协议生效后,江某又觉得自己有些吃亏,便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乔某给付损害赔偿。请问,江某可以提起这样的诉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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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由此可知,夫妻离婚后,无过错一方可以向有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这也是为了保护婚姻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同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此,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出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首先,该权利由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享有;其次,请求权应当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最后,必须是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本案中的江某,虽然是与丈夫协议离婚,但其并没有在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因此,江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乔某给付损害赔偿。但是,当江某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应当在她与丈夫乔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否则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