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致行人在夜间走路时摔伤,应由谁进行赔偿?

12.公路施工致行人在夜间走路时摔伤,应由谁进行赔偿?

以案释法

某天晚上,梁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在途经某路段时,没有注意到平时走惯的水泥路面上有一个大坑。由于天黑,梁某来不及躲避,连人带车一块儿栽进了泥坑里。后被送进医院,经过治疗花去医药费5000元左右。事后,经调查才得知,该路段的大坑是被某公司挖的,没有及时填补,也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最终才导致梁某从此处经过时摔进坑里受伤。那么,对于梁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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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地面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伤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没有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公路等公共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应该由相关具体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梁某下班骑车回家经过该路段时,由于天黑,未来得及躲避,连人带车栽进了泥坑,导致受伤。后经调查,该路段的大坑是被某公司挖的,其既没有及时填补,也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因此,对于梁某的损失,应当由挖坑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