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个人行为给公民权益造成侵害时,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2026年02月12日
1.公务员的
个人行为给公民权益造成侵害时,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以案释法
孙某是某市商务局的一名公务员,因为工作原因认识了某公司的总经理赵某。赵某透露自己手上现在有个项目利润十分可观,孙某如果有兴趣只管出钱,别的都不用操心。孙某听了很是心动,但是他手头没有那么多钱,于是,他就利用自己身份的便利向找自己办事的高某“借钱”交给了赵某。但是孙某等来的不是预期的利益而是本金的一去不复返。后高某多次找孙某要钱,孙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甚至还找人将高某打了一顿,高某受伤花费了近5000元。请问,对于孙某的行为,高某可以申请商务局给予国家赔偿吗?
学法用法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法条是关于免除国家赔偿责任情形的列举式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不涉及国家赔偿问题。但是,这仅仅是指受害人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并不妨碍受害人通过国家补偿、民事侵权赔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合法救济。本案中,孙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借高某的钱不还,甚至还找人殴打高某,虽然他的行为侵害了高某的合法权益,但其行为都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这属于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商务局不对孙某的此种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至于高某,其可以向法院主张孙某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