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这样就能不了了之吗?
2026年02月12日
12.既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这样就能不了了之吗?
以案释法
某县的陈某在当地成立了一间化工厂,并且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县的一条河流内设置了排污口,向该河中排放了大量污水,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且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县环保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责令陈某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同时,经上级批准,对陈某作出了处以2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并要求陈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但陈某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什么都没有做,既没有按照该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也没有提起任何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那么,对于陈某的做法,将会承担什么后果?这件事情会这样就不了了之吗?
学法用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据此可知,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该类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并且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当然,为了维护该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确定力,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司法救济的权利,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就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面临被强制执行的后果。
本案中,陈某收到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那么县环保局将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时法院会对陈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其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