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上下班必经路线遭到意外而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吗?
以案释法
付某家住在农村,由于家里经济条件有限再加上学习不好,所以高中没毕业就辍学了。但付某又不愿意一辈子都待在农村,一直想到外面闯一闯。后来,付某通过亲戚介绍,应聘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做销售。某日,付某要去见一个客户,由于客户离付某上班的地方挺近的,她便直接骑电动车过去了。见完客户后,正好赶上下班的时间,于是付某就直接从客户那回了家。可没想到,付某却在途中遭遇了车祸,伤得不轻,经过医院治疗,花去了10000多元的医疗费。事后,交警认定付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因此,付某的家人向房产中介公司提出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称付某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之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付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付某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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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后,依法可以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对于工伤又应当如何认定呢?对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以列举式的条款详细界定了“上下班途中”的范围,对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以对照确认。从本案情况来看,付某为公司办事后正值下班时间,没有必要先回公司再从公司按照平日上下班路线回家,其完成工作后在合理时间内的行为并无不当。再者,其从客户处回家,属于工作之后回家,为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是错误的,付某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