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使用了半张脸,也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6.只使用了半张脸,也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以案释法

刘某是某校表演系学生。一日,刘某与朋友相约去影楼拍艺术照。由于刘某身材、气质、形象都很好,拍出来的照片效果非常好。最有艺术感的一张就是只照了半张脸的那张,刘某及影楼老板都很喜欢。照片被冲洗出来后,刘某高高兴兴地拿回了家。半个月后,刘某经过影楼时发现自己的那张只有半张脸的照片被悬挂在橱窗内,虽然只有半张脸,但明显能够看出是刘某本人。在这种情况下,影楼老板是否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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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是指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通过一定的形式,在客观上再现所形成的作品。只要体现了公民的基本体征的图片都属于公民的肖像,都应该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营利机构不能说只使用了部分照片或脸部的一部分,就认为没有侵权,只要发生此类行为的都应负侵权责任。从本案的叙述中可知,虽然刘某的照片只拍了半张脸,但其反映了刘某的面部特征,一般人都能认出照片中的人是谁,所以尽管是半张脸,仍然是其肖像的再现,刘某对此具有肖像权,这张只有半张脸的照片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影楼老板未经刘某同意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刘某可以主张影楼老板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