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结果不服时,该怎么办?
以案释法
某企业到山西某乡镇考察,想征用该镇小汪村的土地建水泥厂。镇政府为了给当地的经济带来发展,经开会研究决定同意该企业的征地要求。可当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农民不但失去了耕地种庄稼,而且连一分赔偿钱都没有得到。当时,承诺让农民到水泥厂工作也成了一口空言。于是,村民们因不满镇政府的行为到县里进行上访。县行政机关对此出具了关于对农民耕地被占用的信访案件的答复。但是结果出来后,村民们对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结果都不服。那么,他们该怎么办?
学法用法
信访人采取信访途径,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当信访处理结果无法使其满意时,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我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同时,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据此可知,当信访人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服时,依法享有两次机会获得救济。首先,其对受理机关的答复意见不满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如果信访人对复查结果仍然不服,其还可以向作出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因此,本案中,村民对该县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级机关申请复查,甚至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以充分主张自己的诉求,切实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