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的反抗行为导致强奸行为实施者死亡的,受害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以案释法
蒋某嗜酒成性,而且其醉酒后经常做一些不理智的行为。一天,蒋某喝酒后对暗恋的女邻居张某实施性侵犯。张某为了保护自己,情急之下拿起茶几上的水果刀进行反抗。蒋某觉得张某生性胆小,认为张某不会真的动手捅伤自己,仍然为所欲为。在蒋某意欲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张某举刀刺中蒋某的腹部,最后蒋某因流血过多而死亡。请问:张某的防卫行为导致蒋某死亡,张某是否需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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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条文对何为正当防卫作出了具体规定,受害人的反抗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则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关于一般的犯罪类型,正当防卫需具备的条件如下:时间条件为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限度条件为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与侵害行为相当,超过必要限度的则属于防卫过当;防卫对象为不法侵害人;防卫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但是,针对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实施的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受伤或死亡的,防卫者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对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蒋某进行的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虽然张某的防卫行为导致蒋某死亡,但是强奸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无须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