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1.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以案释法

王某大学毕业了,但由于眼高手低,其一直找不到工作。王某每天都在做梦,想着自己如何能挣到大钱。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得知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刷卡套现及现金垫还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可以赚不少钱。于是,王某便开始以虚假交易偷偷为他人办理套现业务。短短一年的时间,王某累计套现金额已经达到了350万元,而从中赚取的手续费也有几十万元。请问,王某的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如果需要将承担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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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国家法律禁止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套取现金,这属于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刑罚的惩罚。因此,POS机的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该机具,避免不法行为。

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很显然,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经达到该罪情节严重的程度,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