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院判决而取得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单方申请过户吗?

3.因法院判决而取得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单方申请过户吗?

以案释法

连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二人大学期间开始谈恋爱。毕业不久后二人结婚,一年之后,李某生了一对儿女。李某辞掉工作在家照顾孩子,而连某经常不在家,常在外忙于应酬,二人之间逐渐产生矛盾,争吵也越来越激烈。两年后,李某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将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登记在连某名下的房屋判归李某所有。李某打算尽快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是连某不积极配合。请问:李某可以单方申请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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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法院判决而取得一套房屋,可以单方申请过户。《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关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法院会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争议财产的归属作出判决。本案中,李某在生育后便辞职在家照料家庭,对家庭付出较多,法院也考虑到子女问题及维护女方利益问题,因此将争议房屋判归李某所有。

那么李某依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后,可以单方申请过户吗?《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由此可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使不动产的权利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可以单方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案中,争议房屋虽然登记在连某名下,但李某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单方提出申请即可办理过户手续,无须连某一同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