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难道就可以不管不问了吗?

6.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难道就可以不管不问了吗?

以案释法

冯某与丈夫周某结婚8年,现在孩子都已经6岁了。本应该是很幸福的家庭,如今却走到了不幸的边缘。今年6月,冯某与周某因感情不和最终离婚。离婚后,冯某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周某则是按月支付孩子一定的抚养费。可到后来,周某竟然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理由是孩子已经跟随冯某生活,自己也要组建新的家庭,所以自己就不用再管他们的孩子了。那么,周某的说法正确吗?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难道就可以不管不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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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无条件规定。而且,双方之间的义务平等,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照执行。至于其经济负担数额和期限等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所能负担的能力而定,合理解决。因此,本案中周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周某与孩子是父子关系,周某当然要履行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