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给劳动者报酬,这合理吗?
2026年02月12日
4.用人
单位在
试用期内不给劳动者报酬,这合理吗?
以案释法
方某大学毕业后,到某公司应聘会计一职。面试时,方某优秀的专业水平深受面试官赏识,其也最终被公司成功录用。方某入职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月底,方某在对每个员工的工资进行统计时,发现自己的工资竟然为零。于是,方某立即找到公司负责人询问情况,公司负责人告知方某,公司有规定,试用期内无薪资报酬,而且这一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也有明确规定。方某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要求该公司对此条款作出改正,并支付自己应得的工资。那么,该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学法用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实,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试用期,这样是为了便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一段时间的互相考量后,依据双方的主观意愿作出最佳的选择。但是,约定试用期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在这段期间内不享有薪资报酬的权利。换言之,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就应当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当然,为了区别正式录用后的正式员工,法律作了相对人性化的规定,允许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略低于正式录用后的工资水平。本案中,用人单位所作出的试用期内不发放报酬的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应当支付给方某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此,方某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改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