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家陪嫁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5.娘家陪嫁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以案释法

穆某与妻子严某经过他人介绍认识,半年后,两人在家人的催促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结婚典礼。婚后不到两年,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发生矛盾,最终决定离婚。两人在其他方面都达成了一致意见,唯独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矛盾,原因是在两人的现有财产中有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而该轿车是当时两人结婚时,严某的父母作为陪嫁为女儿购买的。那么请问,穆某与严某可以将该轿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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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凡是没有特别约定的,上述财产都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按照我国缔结婚姻的传统习俗,女方在结婚时,女方父母通常会拿出一部分财物用作嫁妆,这些财物从法律意义上讲,应当属于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发生赠与的法律效力。此案中的汽车就属于严某娘家的陪嫁,在结婚时父母赠与了严某,当女儿接受这些财产之后就成为女儿个人的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在双方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严某娘家陪嫁的这些财产不会因为二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其仍归妻子所有,穆某也就无权分割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