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初次违法,能否对其执行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
高某今年16岁,其父母都是生意人,家庭条件非常优越。但正是这种优越的生活环境,导致高某成了一名纨绔子弟。高某每天的生活重点从来不是学校,而是在酒吧、KTV与一些狐朋狗友喝酒玩乐。前不久,高某又与朋友到某酒吧喝酒。席间因高某多喝了点酒,便开始酒后闹事。高某不顾服务员的劝阻,砸坏了酒吧内的许多桌椅,共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酒吧,立即制止了高某的行为,并对高某作出了拘留5日以及罚款500元的处罚。对此,高某十分不服。高某认为自己还未成年,而且是初次违法,因此公安局不能对自己执行行政拘留。那么,公安机关是否能对高某执行行政拘留?
学法用法
虽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但该法第二十一条,对适用第四十九条的人员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因此,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即使依法应当作出拘留处罚决定的,也不予实际执行行政拘留。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我国一切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全社会都应当高度重视。对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该本着宽容的态度,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点进行帮扶教育,而不是将其行政拘留。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本案中,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拘留5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高某未满18周岁,并且是初次违法,所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不能对高某执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