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将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变卖?
2026年02月12日
8.能否将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变卖?
以案释法
2020年7月,某市法院立案受理了关于某贸易公司与被告红星机械制造厂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审理,法院根据贸易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红星机械制造厂的机器。事后,红星机械制造厂负责人刘某因急需用钱,在明知机械制造厂的机器已经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依然将厂里的机器以每台10万元的价格变卖了出去。案发后,被变卖的机器被追回。同时,刘某也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请问,能否将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变卖?
学法用法(https://www.daowen.com)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变卖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不得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涉案的财物,对于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任何人不得变卖,否则就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规定。本案中,法院在按照合法的程序对被告红星机械制造厂的机器进行扣押后,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变卖该财产。而刘某在明知机器已经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依然以每台10万元的价格变卖了出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规定,应该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