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博上发现被情敌诋毁,可以要求赔偿吗?

6.在微博上发现被情敌诋毁,可以要求赔偿吗?

以案释法

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风趣的邓某,两人互有好感,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去年5月,一位姓吴的女士突然找到了于某,自称是邓某的女友,要求于某与邓某分手,不要打扰邓某。于某觉得吴女士简直不可理喻,便没有搭理她。可后来,吴女士经常打扰邓某,并试图拆散于某和邓某。甚至有一天,吴女士还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消息,内容称于某是第三者,专门破坏他人家庭,对于某大肆诋毁。对此,于某十分生气,认为吴女士的做法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自己的名誉,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女士对自己进行赔偿。请问,法院会支持于某的诉讼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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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律对侵权责任中过错原则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具有的应该受到谴责的心态,这种心态往往通过行为人实施的不正当的、非法的行为表现出来。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了侵害,行为人对此负有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否则,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吴女士故意在微博上发布消息诋毁于某的名誉,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于某的名誉权,吴女士对此无疑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会支持于某的诉讼请求。而吴女士应当停止对于某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并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