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只登记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丈夫能未经妻子允许单独出卖该房屋吗?
以案释法
周某和彭某是大学恋人,毕业后两人就结婚了。婚后不久周某怀孕了,孕期反应特别厉害,她就辞职回家做了家庭主妇。后来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协商离婚。彭某认为周某天天在家养尊处优,通过离婚就能分走一部分财产实在心有不甘。他就想把登记在自己名下且是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偷偷卖了。请问彭某能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产单独给卖了吗?
学法用法(https://www.daowen.com)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法条是关于不动产公示原则的规定,不动产公示的目的是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其公示的方式就是登记,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交付为公示方式。本案中,房产实际上是夫妻共有,但是只有彭某一人进行了登记,因此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是彭某一个人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但是该法第三百零一条又明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本案中彭某作为部分共有人不能擅自处分此房屋。但该法第三百一十一条又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也就是说,就算是无权处分,受让人也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彭某进行了交易,则彭某的处分行为有效。由此给周某造成的损失,周某可以向彭某就其应得的房款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