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归谁有争议,登记机构会办理登记吗?
2026年02月12日
5.房子归谁有争议,登记机构会办理登记吗?
以案释法
高某和许某结婚多年,因性格不和,二人争吵不断。婚后二人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房屋登记在高某名下。装修完成后,二人将该房屋租出去每月收取租金。一次,在二人激烈的争吵过后,许某气急败坏,打算将高某名下的该房屋偷偷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事后,许某伪造了一份房屋权属变更协议书,并申请房屋过户。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过程中,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向高某核实情况,高某回复并未签订过此协议书。请问:在房子归属不明的情况下,登记机构会为申请人办理登记吗?
学法用法(https://www.daowen.com)
因本案房产的归属有争议,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可见,当不动产的权属存在争议时,为了避免错误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登记。具体到本案,在登记机构审核许某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之真实性的过程中发现房子的归属存在争议,在此情形下,登记机构不会为许某办理过户手续。
除此以外,许某伪造了一份房屋权属变更协议书,违反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针对这份伪造的协议书,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进行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