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法律援助的律师索要财物时,该怎么办?
以案释法
田某夫妇现年都是79岁,膝下有两个儿子,现都已经成家且经济条件也不错。由于老两口年事已高,一些老年病也慢慢表现出来,二人每月都需要花费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生活非常困难。于是,田某夫妇要求两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不料,却遭到了儿子们的拒绝。无奈之下,田某夫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此案。但当田某与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该律师却向田某夫妇索要1000元的费用。田某夫妇经济状况本来就拮据,根本就拿不出这些钱。那么,田某夫妇应该怎么办?
学法用法(https://www.daowen.com)
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公民,免费向其提供代理、咨询等方面的援助性服务。《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据此,作为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努力为被援助对象争取最大权益。办理案件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财物。
此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显然,法律援助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擅自向援助对象收取财物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收取了援助对象的财物,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由此可见,本案中的代理律师不能向田某夫妇索要财物,如果索要,田某夫妇可以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