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里搞恶作剧虚报火警,属于违法犯罪吗?

6.在商场里搞恶作剧虚报火警,属于违法犯罪吗?

以案释法

李某有一个很大的毛病,就是很喜欢捉弄人,甚至最近一次捉弄人还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当时,李某正在某商场的饭店里吃饭,由于正赶上饭点,吃饭的人特别多。李某等了一会儿便有些不耐烦了,于是就突发奇想,高喊了一声“快跑,着火了,大家赶快跑”,并按下了身边的火警按钮。结果,整座大楼进入慌乱状态,就在大家慌乱逃跑之中,有人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导致踩踏事件的发生。事后,经调查此事造成多人受伤,甚至有人还受了重伤,商场设施也有不同程度的受损。请问,李某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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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对社会不特定人的安全都构成了潜在的危险,属于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而危害情节的严重与否是决定其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重要标准。本案中,李某因不耐烦在商场里大声示警,并按下火警按钮,其明知道这样做可能会引发什么样的后果,却仍然这样做,结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情节非常严重,因此其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大家注意,有些行为虽然是无心之举,或者是开玩笑,但是也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这时,其行为就会触犯法律,自己可能会因此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在说话办事之前,应当多考虑再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