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的维修费和停运三天的预期可得利益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

3.电视的维修费和停运三天的预期可得利益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

以案释法

朱某有一辆大客车,他平时就靠跑运输维持生计。这天,县交通局以朱某存在非法营运为由要求其停运整顿。朱某当场就提供了各种营运证明,但执法人员坚持称其属于违法运营,并且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将该客车上的彩色电视机损坏。三天后,县交通局给出的结论却是朱某不存在非法营运事项,准予其继续营运。朱某维修电视花费600元,停运三天利润损失5000元。请问,朱某可以就这两项损失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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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由此可知,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坏的,应该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由于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至于其他预期可得的收益,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本案中,县交通局的违法行为造成大客车上的电视机损坏,此项损失的修理费用是直接损失,有关机关应当予以赔偿。而朱某客车停运三天的损失,属于预计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不是直接损失,国家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