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法律援助失败而不服时,应该怎么办?

4.因申请法律援助失败而不服时,应该怎么办?

以案释法

一个月前,某村的冯某驾驶摩托车进城买东西。途中与王某驾驶的捷达轿车发生了碰撞,冯某被撞倒在地,严重受伤。事发后,王某因害怕打算开车逃跑,不料刚要上车就被路过的行人抓住并将其交给了附近派出所的民警处理。公安局经过一系列调查,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将王某关押在了看守所。在等待法院的判决时,王某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代理申请,但法律援助机构经查认为王某不具备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对此,王某十分不服,但他又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申请法律援助失败后,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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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援助旨在对援助对象进行救助,因此也会给予援助对象公平、平等的接受援助的机会。如果援助对象不符合援助条件,援助机构就会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此决定,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救济。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法律援助机关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不服的,依法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因此,本案中,王某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该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