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另一方有权要回吗?
以案释法
苏某与妻子冯某于三年前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只登记了苏某一人的名字。去年,苏某以扩大公司规模为由向好友张某借了20万元,约定一年之内连本带息还清。但后来由于公司一直亏损,苏某无力偿还张某的借款,于是私自将夫妻共有的那套商品房转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不久之后,李某突然接到了冯某打来的电话,冯某对李某称:“我是苏某的妻子,苏某卖给你的那套房子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他个人无权出售,请您将房屋返还给我。”那么,冯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吗?(https://www.daowen.com)
学法用法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基于此,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但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该法第三百一十一条又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该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就属于善意取得,即使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也无法要求返还财物,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买卖二手房时,买房人最好要求出卖人出示其配偶委托出卖人代办一切交易手续的委托书或者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声明,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实在不行,最好约定大部分房款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以后再支付。
而对于本案来说,案例中的商品房是在苏某与冯某二人结婚后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苏某一人的名下,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苏某无权单独转让该房屋。由于苏某欠了张某20万元,苏某打算用该房屋抵债,而第三人李某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冯某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李某归还该房屋。但冯某可以在离婚时向苏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苏某应当将该房屋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赔偿因其擅自出售房屋给冯某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