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故意作虚假供述而被羁押的,国家需要对其进行赔偿吗?

2.公民因故意作虚假供述而被羁押的,国家需要对其进行赔偿吗?

以案释法

钱某高中毕业后,天天去外面鬼混。后来,他认识了吕某,吕某喜欢喝酒,喝多了就爱惹是生非。一天,钱某和吕某在饭店一块喝酒时,和邻桌的客人赵某发生了冲突,吕某就把赵某的肋骨给打断了。民警赶到现场时,钱某出于哥们儿义气向民警说人是他打的,随后钱某就被公安机关给羁押了。事后,公安机关查明此事与钱某无关,就把钱某放了。请问,钱某能以公安机关错误羁押自己为由,提出国家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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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现分别为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法条我们可知,并不是任何错拘、错捕的行为国家机关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就包括了因行为人故意作虚假供述,而被司法机关予以羁押的情形。由于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犯罪,但其却故意虚假陈述,而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必定会将其羁押,造成这一后果的责任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因此,国家对此是不负赔偿责任的。本案中,钱某因故意作虚伪供述而被公安机关羁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