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因违反公司规定而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8.职员因违反 公司规定而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 保险金吗?

以案释法

彭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长期从事该公司的客户联络工作。一天,该公司经理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称彭某在业务联系中向客户索要好处费。经理接到来信后相当重视,后经调查发现确如信中所称,彭某向客户索要了好处费,而且还不止一次。对此,公司领导非常生气,认为彭某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开会研究决定开除彭某。彭某自从失业后,便断了经济来源,一直也找不到新工作,于是,他想到了失业保险金一事,但他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是否还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彭某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学法用法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显然,本案中的彭某因违反公司制度被开除,虽然属于违反规定而失去工作,但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因此,如果彭某已经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同时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他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非自愿失业”是一种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与其相对应的是自愿失业,自愿失业一般是指有工作能力而又不愿意工作的情况,通常不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失业。在现行的法律制度内,对“非自愿失业”做出有利于失业人员的理解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只要不是有工作能力而又不愿意工作的“自愿失业”,均应给予失业保险的保障,这样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再就业,同时,也可以对于自愿失业而企图“白白赚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进行防范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