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拒绝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时,还能获得相关资料吗?

7.权利人拒绝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时,还能获得相关资料吗?

以案释法

周某向刘某借款,刘某要求周某提供相应的担保,周某便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刘某,因此刘某借给周某30万元。不久后,刘某无意间听朋友提到周某曾向银行贷款,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刘某不能确信周某是否真的已经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于是到登记机构进行查询。工作人员询问刘某查询的目的时,刘某不愿意透露。那么,刘某能被准予查询相关资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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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刘某不说明查询目的,他将不能被准予查询相关资料。《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见,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查询登记资料时,登记机构有义务予以配合。本案中,周某很可能将房屋抵押出去后再次为刘某设立抵押权,刘某债权的实现将因此受到影响,因此刘某有权作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构提供相关登记资料。

与此同时,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还需履行一定的义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也就是说,申请人负有说明查询目的的义务,还需要合理使用获得的资料,不得将获得的资料用于别处。本案中,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向刘某询问查询目的时,刘某应当如实告知,如果不履行此义务,登记机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需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