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使用虚假赠与协议去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

4.能否使用虚假赠与协议去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

以案释法

刘某有多套房产,在其去世前立下了一份遗嘱,该遗嘱明确说明了各套房产的归属问题。刘某去世后,刘某的儿子A按遗嘱分得了一套房产。在A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之前,亲戚张某欲借用A的身份证件并谎称需要为其进行选民登记,于是A将身份证交给了张某。不料,张某携带A的身份证件及一份自己伪造的赠与协议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请求工作人员按照赠与协议的内容将A继承所得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请问:张某使用虚假材料申请变更登记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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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可见,申请材料不仅要全面,申请人还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就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本案中,张某提供的赠与协议是虚假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关于不利的法律后果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此外,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果申请人于申请登记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就会面临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不利后果;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后,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申请人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张某使用虚假材料申请变更登记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登记机构有权对张某的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