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义务替丈夫还债吗?
以案释法
夏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私有企业,担任销售一职。工作几年下来,夏某也攒了不少钱。今年年初,夏某突然迷上了炒股,甚至在自己的钱被套牢后,又向朋友王某借了5万元用来炒股,但随着股市情况下滑,夏某投进去的钱全部化为泡影。当王某找到夏某要求其还钱时,夏某就以没钱为由搪塞。王某经过多次索要都未果,无奈之下,转而要求夏某的妻子李某替夏某还钱。但李某认为,钱是夏某一个人借的,与自己无关,何况自己也没有花过这笔钱,所以她没有义务替夏某还这个钱。那么,李某有义务替夏某还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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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涉及夫妻债务的认定及清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可知,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也就是俗称的“共债共签”;其二,夫妻一方举债之后,另一方嗣后表示追认,即认可对方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三,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其四,对于某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其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或者确实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夏某向王某借债是为了炒股,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李某也没有在事后表示追认,因此,如果李某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夏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成立的话,就不能主张该笔债务是夏某夫妻的共同债务,不能要求李某清偿。换言之,李某不必清偿该笔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