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因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犯罪分子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2.犯罪分子因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犯罪分子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以案释法

十一假期,高某驾车去某山区游玩。高某返程时需要走一段盘山公路,在他开车的过程中,发现一辆停靠在路边且未拉手刹的汽车正在滑向一个儿童。他立即转动方向盘向该车开去,希望把该车撞到一边从而使该儿童脱离危险。最后,高某成功把这辆车撞到了一边,让这名儿童避免了这场事故。但高某的行为却导致该车撞到山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那么,高某需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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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人不得已采取了合理的紧急避险行为,但由此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时,行为人才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高某为了避免该儿童被撞伤,被迫开车将该汽车撞到一边,属于紧急避险且未超过必要限度。虽然该车因撞到山体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高某无须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