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
以案释法
小志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主要工作是在工地上搬运水泥等建筑材料。前不久,在一次施工过程中,工地二楼的钢板突然掉了下来,恰好砸中了小志的胳膊。他被工友送去医院之后经过检查,医生认为其右胳膊需要截肢,手术后就再也无法从事以前的工作了。事后,小志的爱人向建筑公司提出了工伤赔偿,公司也依法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小志的爱人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并不了解,她想知道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学法用法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小志因工受伤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看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交通食宿费用、康复器具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都属于工伤医疗待遇内容,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同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规定,小志伤残等级为五级。对于五级伤残,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据此可知,小志可以得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其所在建筑公司难以给小志安排工作,则由单位按月发给其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此外,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同时,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因此,小志在治疗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小志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