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中的部分内容未写进合同里,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认购书中的约定履行合同吗?

6.认购书中的部分内容未写进合同里,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认购书中的约定履行合同吗?

以案释法

去年年底,周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当初,周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时,约定了赠送周某50平方米的顶楼天台,双方同意此认购书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前一直有效。一个月后,周某与房地产公司正式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合同》,但对方并没有将赠送顶楼天台一事写进合同书里。周某拿到房子后发现没有开发商赠送的顶楼天台,遂要求房地产公司按认购书的约定赠送,但房地产公司称预售合同中并没有这一事项,因此拒绝了周某的要求。请问,认购书中的部分内容未写进合同里,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认购书中的约定履行合同吗?

学法用法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天台属于整栋楼的全体所有人共有,而不应属于某个业主所有,开发商称将其赠送给某个业主,构成了对其他业主对天台使用权的侵害,其赠送行为是无效的。(https://www.daowen.com)

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可见,购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与售卖方对合同事项达成一致,当事人要明确购房者对何物享有专属所有权,售卖方不得以虚假宣传蒙骗购房者。

在本案中,虽然房地产公司的赠与行为无效,但其无效的赠与行为也构成了对周某以外的其他业主的侵权。但是,由于房地产公司已经向周某作出了承诺,因此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当然,周某不能要求房地产公司赠送顶楼天台,但他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