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收养后,与生父母还有法律上的关系吗?

3.孩子被收养后,与生父母还有法律上的关系吗?

以案释法

苏某今年25岁,现在的父母是苏某的养父母。二十五年前,苏某的亲生母亲是未婚先孕,之后因不堪忍受压力,她偷偷地把刚出生不久的苏某放到了某小区公园的长椅上。早上,苏某的养父经过时发现了这个孩子,就把孩子抱回了家,并通过法定程序收养了苏某。二十多年来,苏某的养父母对待苏某如亲生儿子一般,甚至将苏某培养得非常出色。苏某参加工作后,对养父母也非常孝顺。可就在今年10月,一位自称是苏某生母的人找上了苏某,并要求苏某对其承担赡养义务。请问,苏某被依法收养后,与生父母还有权利义务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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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苏某已经被依法收养,他与生父母之间便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了。因此,苏某的生母也无权要求苏某赡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