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明确委托代理授权的,会有什么后果?
以案释法
赵某与张某二人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9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从相识到结婚仅仅用了两个多月,感情还未稳固便草率地结了婚。婚后不久,两人便开始产生分歧,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最终,张某再也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向赵某提出了离婚,赵某却不同意。无奈之下,张某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可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到外地出差,于是张某便全权委托律师李某办理此事,并且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了“全权代理”的字样。律师李某接受张某的委托后,写了一份诉状递交到法院,法院审查后却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请问,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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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是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一项民事行为,为了方便当事人维权,我国还设立了代理人制度,但是,由于这一民事行为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那么对于涉及权利、利益处分的问题,其他任何人都无权代为处理。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还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据此,一般授权的代理人仅享有一些程序上的权利,只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才可以代为提出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但是,特别授权除内容上有别于一般授权外,其在形式上也有特定的要求,也就是说当事人需要具体写明授予代理人的权限,仅有全权代理字样的,不能视为特别授权。本案中,张某虽然全权委托给了律师李某,但委托书上仅仅写明了“全权代理”的字样,并未具体写明授予的代理权限,因此不能视为特别授权。也就表示,律师李某目前无权代替张某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