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将贴补的伙食费计入工资中?

1.用人 单位能否将贴补的伙食费计入工资中?

以案释法

李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私企应聘。经过面试之后,李某被成功录用,并且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了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其中有一条规定是,“每月的月初公司会固定给员工发放300元的伙食补贴费,即食堂用餐券”。一个月后,李某领到了属于自己的第一笔工资,但数完后发现少了300元。李某立即找到财务部询问情况,财务人员告知李某那300元在月初时就已经以食堂用餐券的形式给他了,所以现在发放给李某的工资一分不少。那么,李某的伙食补贴费用是否应计入工资中去呢?

学法用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同时,该规定第四条和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工资总额应当包含的部分和不应列入的范围。其中,工资总额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包括:(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据此可知,在计算劳动者的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工资总额直接全部发放给劳动者,而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应该计算在工资总额之内。本案中,李某的工资中不应包括300元的伙食补贴费用,该公司的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