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届满,房主对租户继续居住的行为并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2.租期届满,房主对租户继续居住的行为并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以案释法

白某,今年刚满20岁,人长得漂亮,从小就喜欢跳舞。白某和很多少男少女一样怀揣着梦想来到北京,希望能早点实现自己成为一名舞蹈演员的梦想。为了实现自己的梦想,白某一个人来到了北京闯荡。找到工作后,白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一年的租期。等到租期届满时,白某嫌重新找房子太麻烦,决定继续租住在这里,而这时张某正在外地出差,对白某继续租住房屋的行为未作任何表示。两个月后,张某突然找到了白某,以租赁合同到期为由要求白某立即退房,而白某则认为合同继续有效,自己有权居住。那么,白某与张某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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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据此可知,租赁期间届满后,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也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就视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继续使用该租赁物,因此原租赁合同也就继续有效,只不过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是,为了公平起见,出租人要解除合同的,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具体到本案中,白某与张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的租期虽然在张某外出出差时已经届满,但由于其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对是否继续出租房屋作出任何表示,对白某继续租住该房屋也未提出异议,所以应依法认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不过双方的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

此外,《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也就是说,当租赁合同期限不明确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如果解除合同的,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对于本案中的白某来讲,她可以继续租住张某的房子,也可以随时搬走。对于张某而言,其也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白某搬出该房屋,但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白某,而不能要求其立即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