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接受遗赠取得的房产,登记过户时还需要其他继承人一起去吗?

2.因接受遗赠取得的房产,登记过户时还需要其他继承人一起去吗?

以案释法

李某年近古稀,身体每况愈下,但是子女都在外地定居,因忙于挣钱,对李某均不履行赡养义务。邻居小王为人忠厚老实,积极承担起了照料李某的责任。李某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及存款遗赠给小王。不久后,李某去世,小王处理完丧事后打算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于是,小王通知李某的子女陪同自己去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李某的子女告知小王可以自行办理。那么,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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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因接受遗赠取得的房产,登记过户时无须其他继承人一起前往。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同时,该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不动产物权进行变动时,应该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物权变动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小王取得了李某的房产,该房产即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因此小王需要到该房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那么,小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是否需要其他继承人一起去呢?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可见,因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办理登记手续时,由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即可。所以,本案中的小王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时可自行办理,无须李某子女的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