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口头约定劳动合同,可以吗?

3. 公司 员工口头约定劳动合同,可以吗?

以案释法

王某到某IT公司工作后,发展不顺利,一直准备跳槽。同年4月,王某在一个招聘网站上看到某公司招聘软件程序员,便前去应聘。面试结束后,该公司负责人就工作时间、薪酬以及保险等情况与王某进行了口头协商,并要求王某次日即可上班。第二天入职后,王某趁空闲时间找到公司负责人询问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负责人却说已经签过了。对此,王某很不解,心想自己连合同书都没见过,怎么能签过了呢?公司负责人却说:“昨天面试的时候,已经口头约定过了。”那么,公司可以与员工口头约定劳动合同吗?

学法用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在劳动关系中,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不能以口头合同取而代之。

此外,对于书面劳动合同应该记载的事项,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然而,只有将这些条款落实到书面上,才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事项而引起的争议。本案中,公司负责人以口头合同为由不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