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是否享有隐私权?
以案释法
陆某与爱人赵某是自由恋爱,结婚后,两人每天的生活除了工作就是做饭、睡觉,周末打扫打扫卫生,虽然生活很平淡,但陆某也觉得很幸福、很愉快。可就在前不久,陆某突然从同事口中得知丈夫赵某在外面有了其他女人,当陆某追问赵某时,赵某也承认了这是事实。对此,陆某感到十分生气。为了逼那个女人离开丈夫,陆某便将赵某与该女人的事情及照片发布到了网络上,导致很多人看到那个女人后都对其指指点点。而那个女人知道后就将陆某告上了法院,称其侵犯了她的隐私权。陆某却认为法院肯定不会受理的,那个女人是第三者,本来就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情,还有什么隐私可言?!请问,第三者是否享有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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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无论人品好恶,每个人都享有这一民事权利,第三者也不例外。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同时,根据该法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自然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由此可知,法律对公民享有的人格尊严权并没有设定任何限制条件,即使是第三者,只要其享有公民身份,他的人格尊严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其名誉,所以对第三者的名誉造成损害的也属于侵权行为,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陆某作为一名受害者,本来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其所采取的方式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因此,虽然那个女人是第三者,但其仍然享有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随意侵害她的民事权利,不得泄露、披露其隐私。陆某不能以其是第三者就随意侵犯她的隐私权。那个女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后,其当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会予以受理,而陆某因其采取的不理智行为将自己由一个受害人变成被告,还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实在让人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