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逢离婚官司开庭之际,一方当事人有事出差,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庭吗?
以案释法
林某与妻子金某是自由恋爱,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婚后,由于林某常年在外忙着工作,疏忽了对家庭的照顾,导致金某十分不满。因此,金某经常对林某抱怨,甚至大吵大闹,让林某觉得很反感。最终,林某向金某提出了离婚,可金某不同意。无奈之下,林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就在法院审查受理后准备开庭之际,林某却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其到外地出差,导致其不能在规定的开庭日期出庭。于是,林某想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请问,林某可以不出庭吗?
学法用法(https://www.daowen.com)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法律角度来讲,婚姻属于私法领域范畴,诉讼离婚严格意义上是利用司法权力去干涉公民的私人事务。因此,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必须明确知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这样才能对其婚姻关系作出正确的裁决。而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法官很难界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实,为了避免引起审判错误,一般没有极特殊情况,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该亲自到庭参加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诉讼时,在其委托代理人之时,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只有这样,法官才可以判断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作出正确合理的判决。本案中,林某身在外地,不能在规定的开庭日期出庭,属于特殊情况,其在全权委托代理人后可以不出庭,但应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