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周岁的孩子在学校将人打伤,责任由谁承担?

1.10周岁的孩子在 学校将人打伤,责任由谁承担?

以案释法

小辉与小明是同班同学,两人今年都刚满10周岁,正在某实验小学读三年级。某日下午,两人正在上体育课,教体育的老师因有事外出,便让同学们自由活动。老师一走,同学们便炸开了“锅”。同学们相互追逐嬉闹,小辉和小明也打闹起来,结果在两人互相打闹的过程中,小辉将小明的头部打伤,小明的家长因此花去医药费5000元。事后,小明的家长找到小辉要求其承担责任。那么,该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学法用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小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但是,该案的发生地点比较特殊,二人是在学校发生的打伤事件,此时,小辉的监护人是无法履行有效监护职责的。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的发生地点是在学校上课期间,且老师因事外出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学校对此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