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后,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该怎么办?
以案释法
黄某与杨某是同事,两人虽然没有什么过节,但关系也很一般。一天下午,两人因公司业务上的事情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对此,黄某一直耿耿于怀。下班后,黄某经过杨某的车时,忽然想起了上班时和杨某吵架的情景,怒气之下便故意将杨某的车损坏。杨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调查和审理,判决黄某向杨某赔偿8000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黄某一直拒不执行,于是杨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杨某与黄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黄某向杨某支付6000元,一次性付清。但在和解协议达成后,黄某却仍以各种借口推托拒不赔偿杨某损失。请问,杨某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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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可知,法律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合法处分,鼓励民事纠纷和解解决,但是,法律更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来的生效判决,而不是请求法院执行和解协议。所谓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物、数额、履行方式或期限等。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没有任何第三者参与,它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都应允许。执行和解是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当事人权益的及早实现。因此,当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原判决,以实现自己的权益。很显然,本案中杨某与黄某达成和解协议后,黄某始终未履行和解协议,所以杨某可以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