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承租者的身份信息,也要接受治安处罚吗?
以案释法
胡某在某郊区有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但由于胡某一家都在市中心居住,房子便一直空着。后来,胡某觉得房子一直空着太浪费了,经过和妻子商量决定把房子租出去,这样一来房子不仅有人打理,而且自己还能赚点房租。于是,胡某将房子租给了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王某。承租当天,胡某只和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先收了一个月的租金,但王某称当时忘记带身份证了,胡某也就没有记录王某的身份信息。三个月后,王某因在承租房内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了解到,当时,胡某将房子租给王某时,并未对王某进行身份登记,因此决定对胡某罚款200元。胡某对此很不解,心想难道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承租者的身份信息,也要接受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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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此可知,公民在将房屋进行出租的时候,要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否则要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这其实就是法律规定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的治安责任”,所谓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是指,公民在将房屋进行出租的时候,要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在外来流动人口很多的大中城市,如果不进行承租人信息登记,一旦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将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实行严格的出租房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出租人必须承担治安责任。本案中,出租人胡某在将房屋出租给王某的时候,没有对王某进行身份登记,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罚款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