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的一方与警察是亲戚,另一方有权要求该警察回避吗?

7.违反治安 管理的一方与警察是亲戚,另一方有权要求该警察回避吗?

以案释法

前天上午,某村的霍某因怀疑自家的鸡被邻居方某偷走,便与方某发生口角。双方在争吵时,霍某趁方某不注意,随手从地上捡起了一块石头朝方某的头上砸去,造成方某头部受伤,随后霍某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讯问时,霍某意外发现其中一位办案民警与方某家有亲戚关系,他担心该民警会有私心偏袒方某,于是,提出了让该民警回避的请求。请问,霍某有权要求该办案民警回避吗?

学法用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这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为了保证治安处罚案件的公正性。本案中,由于办案警察和方某家有亲戚关系,如果由他办理案件,会有不公正的嫌疑,并且有可能使霍某的权利受到损害,影响案件办理的程序性公正,所以,该办案民警应当主动回避,而霍某也有权要求该办案民警回避。